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3264号之一
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10276338L)。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253934178H)。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俞先富。
被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18元,减半收取228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9元,由原告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凌碧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