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10财保45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38197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34178H。
法定代表人:俞先富。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2293.37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1902293.37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2293.37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