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4655号
原告:迪庆经济开发区鸿影广告制作部,经营场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中心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0OMA6M4X042H。
经营者:***,男,汉族,1992年5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O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迪庆经济开发区鸿影广告制作部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迪庆经济开发区鸿影广告制作部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迪庆经济开发区鸿影广告制作部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庆经济开发区鸿影广告制作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7元,由原告昆迪庆经济开发区鸿影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