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317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费县东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处安泰集团大厦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福,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蒙阴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合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类 萍
书 记 员 龚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