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8民初286号
申请人:德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N29TE8N,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德百玫瑰园10栋1**10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872200X5,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处安泰集团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进行网络查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保全的申请,符合查封、冻结目的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等价财产,保全金额2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