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1886号
申请人: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61698477N。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执行董事。
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92271H。
负责人:唐修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847号山水华景南栋B座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558408U。
法定代表人:刘剑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关等值财产,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并出具了相应的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关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