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9执5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州县渠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074777182。
法定代表人耿有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健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9执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琦
审判员 蒋茂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