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舜恺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3853号之四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舜恺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经营者:梁雨轩,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鹤,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蹇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豪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鲁1791民初385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29933元,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鲁1791民初3853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28900.17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58833.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文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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