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亮,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解放上街清真寺巷绿岸公寓。
法定代表人:蹇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新01民终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83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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