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派某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26民初275号 原告:上******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县黄宅镇兴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白族,2000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上******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到期货款人民币玖万零肆拾贰元陆角(¥90042.60);2.请求依法判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壹万元整(¥10000.00);3.请求依法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与******于2020年9月因“金华******”项目签订《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伍万零贰佰壹拾叁元整(¥450213.00)。合同签订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送货安装调试等义务,******累计支付货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零壹佰柒拾元肆角(¥360170.40),尚有货款人民币玖万零肆拾贰元陆角(¥90042.60)到期未予支付。***多次催要未果。 ********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诉请90042.6元货款金额无误。请求予以宽限时间以及违约金减免。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 1.买卖合同,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2.送货单,以证明***履行了供货义务。 3.调试单,以证明设备调试合格,运行正常,******已经验收。 4.增值税发票三张(复印件),以证明已开具金额为450213元发票。 5.交通银行企业电子回单二张(打印件),以证明******分二次向***汇款360170.4元。 ******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述证据,******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认为,***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内容,结合当事人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就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县黄宅镇上潮溪新村***小区生活泵房内的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签订《金华******项目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工程包干的形式承包本合同项下设备、设施的安装。工程造价经双方审定的合同总包干价为450213元,工期共50个日历天,质量保修期限为设备通水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180085.2元,设备到场并通过甲方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180085.2元,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通过甲方确认后/***县自来水公司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67531.95元,质量保修期满两年或移交给当地自来水公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返还预扣的5%质量保修金,即22510.65元。如移交自来水公司的日期在质量保修期前,移交之后乙方仍需承担保修责任,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违约责任: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需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180085.2元,共计支付360170.4元,剩余90042.6元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2020年11月3日,***按合同约定发货。2020年11月5日,******确认收货。2020年11月20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金华******项目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交付安装供水设备并通过验收,******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款,现******自认尚有90042.6元货款未付清,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每拖延一天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现***主动调整至1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042.6元及违约金10000元。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附件: 裁判文书评价码 “裁判文书评价码”是***法院“信访码上办”平台的重要模块,当事人通过微信扫码,即可对涉及自身相关裁判文书进行评价,不满意的,还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意见建议、检举控告都可以通过“信访码上办”进行反映,我院司法督察员会及时进行处理反馈。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