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9858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湖北***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400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海缆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3E7G20。
法定代表人:唐彬。
本院在审理***与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海缆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著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