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民初86号
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635107966。
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