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
被执行人:宁夏长庆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尹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庆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1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友权
审判员 虞 东
审判员 王文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