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名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7418号
原告: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幢2单元16层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724773148。
法定代表人:李明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金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名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汉江路89号附4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2273515L。
法定代表人:林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名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百灵
书记员张永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