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896号
申请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幢2单元16层16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豪。
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283室。
法定代表人仲崇涛。
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财保213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4×××01账户的存款2163479.91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4×××01账户的存款2163479.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