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02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6742241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炼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768749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6445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802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于2023年11月10向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4451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361元、执行费7317元,但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17时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17时前支付150000元,2024年2月8日17时前支付100000元;二、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于2024年春节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三、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若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802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