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03民初3867号
原告: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湖北**防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