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

异议人某某与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执异4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城关镇(现为玉溪镇)东关街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俊,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文,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城关镇平头岭。
法定代表人:黄生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生福,男,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被执行人:黄民华,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被执行人:曹欢,女,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招旅村9组。
被执行人:吴柯伽,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凯旋华庭A区26号。
被执行人:黄芳香,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凯旋华庭A区26号。
被执行人:黄生光,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被执行人:黄东环,女,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被执行人:黄稼茂,男,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被执行人:刘倩,女,汉族,1992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26号。
被执行人:黄生学,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被执行人:唐桂爱,女,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被执行人:黄丹霞,女,汉族,1990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温塘坳村第3组。
被执行人:黄民繁,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被执行人:黄民盛,男,汉族,1992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水口村2组。
以上十五位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五位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本院审理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生福、黄民华、曹欢、吴柯伽、黄芳香、黄生光、黄东环、黄嫁茂、刘倩、黄生学、唐桂爱、黄丹霞、黄民繁、黄民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2020)湘10执保43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湘10执保4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章县宜章大道以南,县四完小旁(裕兴花园2栋)145-065YC栋102号、103号、305号……501号、502号若干套房屋和(裕兴花园1栋)145-064YC栋-302号、-303号、-317号……202号、203号若干套房屋。案外人***对查封案涉裕兴花园一栋105号、303号、304号、312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友荣
审 判 员 黄肖**
审 判 员 杨爱华
审 判 员 王梅英
审 判 员 邹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丹嫔
书 记 员 段玲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