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881民初163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6049元的财产。原告向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出具编号为PZDM202345080000000019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5604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6049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