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105民初1612号
原告: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和谐小区B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先继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峰,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雷良贵,董事长。
原告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53264元;2.被告支付利息34092.81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532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一),为被告承包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交叉口的呼和浩特供电局党政新区配电自动化提升改造工程供固体绝缘网柜三台,合同约定绝缘网柜三台价款总计为653264元,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420000元,送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至本合同的90%,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金。质保期为投运后一年,交货后一年半。合同签订后2018年9月11日向被告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交叉口的呼和浩特供电局党政新区配电自动化提升改造工程供固体绝缘网柜三台,被告予以签收。原告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迟延支付货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货物名称:固体绝缘环网柜三台,合计653264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肆拾贰万元,送货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支付货款之本合同的90%,质保期满时,支付质保金;质保期为投运后一年或交货后一年半。”
2018年9月6日,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三台固体绝缘环网柜运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交叉口往东100米,由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刘瑞签收。
原告提交设备的合格证,出具发票。
另查明,自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货款。
原告提供工程竣工报审表,主要内容“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呼和浩特供电局党政新区配电自动化提升改造项目的施工方,该项目于2018年12月15日竣工,于2018年12月16日报批,2018年12月18日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并给出审查意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原告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对于利息,被告于2018年9月12日支付30万元货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应支付42万元预付款,合同签订日起至货物交付前均为合同签订后的时间段,故被告应于2018年9月6日前支付12万元预付款余款,被告未支付,自2018年9月6日发生违约,故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449.17元;根据合同约定,交货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至90%,即2018年10月9日前应支付287937元,现原告自2018年10月12日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按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4月11日利息为16628.36元;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12月18日验收合格,剩余价款应于2019年12月18日支付,现原告请求自2020年4月12日计算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353264元为基数,利息为9784.9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五百九十六条、六百二十六条、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353264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合计26862.45元,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货款的利息,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准格尔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元,由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敏龙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婉瑶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