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与衡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7民初2074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衡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衡阳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