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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与衡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7民初2074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衡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衡阳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