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4财保1号 申请人:山东万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鱼山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N9LUF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滨河东路与中昇大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8716774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翔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