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4财保1号
申请人:山东万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鱼山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N9LUF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滨河东路与中昇大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8716774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翔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