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382号
申请人: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1幢17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遥,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盛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