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5724号
原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翠都国际商务中心D座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U4TTH4K。
法定代表人:裴学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莹,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1241X2。
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
原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76元,减半收取计10388元,由原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