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民初252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能某,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十二东南侧连城国际A地块商务办公综合楼1单元819室,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4MA3ETQ6294。
被告: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西首北,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总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0631241X2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某某,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田某某、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盛秋寒
审判员 吴传生
审判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