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能鹏,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连城国际A地块商务办公综合楼1单元819室。
法定代表人:林思朋职务:经理。
被告: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杨凯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靳新立
审 判 员 徐 凯
人民陪审员 朱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传芳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1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能鹏,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连城国际A地块商务办公综合楼1单元819室。
法定代表人:林思朋职务:经理。
被告: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杨凯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鑫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靳新立
审 判 员 徐 凯
人民陪审员 朱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