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8438号
原告:曾晓娟,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联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1599号联邦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GER6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博士路60号阳光天地48幢1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2491998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曾晓娟与被告***联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宏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晓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晓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晓娟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