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裕龙国际中心2号楼28层。
法定代表人王京祖,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鲁0283诉前调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20000元,申请执行费86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2.2022年1月27日,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截止到2022年7月25日共提起6次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个,因银行存款余额过少,未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2年7月20日,办案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法院的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83诉前调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娜娜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彦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
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