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542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述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芳,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华宁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93999277F。
法定代表人:段善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剑,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异敏,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裕龙国际中心2号楼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278787Q。
法定代表人:王京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安,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青岛新皓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保税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2675。
法定代表人:王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翠,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万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新皓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0元,保全费35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贵斌
书 记 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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