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154号
申请人:无锡超踏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0QNQU6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振原路8#-12-9号。
法定代表人:秦还女。
被申请人: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GTUKXJ,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花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20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圣鹏。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67663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5楼。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被申请人:云南嘉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WBTN8K,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雨路东聚汽配城A区B幢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温利晓。
被申请人:无锡艺美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58320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水岸雅苑102。
法定代表人:罗有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超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嘉悦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艺美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超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嘉悦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艺美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超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嘉悦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艺美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