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307号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桑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B座八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庞博,总经理。
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西观海苑装饰家具城16幢6单元806。
代表人:丁赵志,经理。
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