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6495号
原告: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雅红,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芬,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干军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