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330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西邻。

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

第三人:孙其锋,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第三人: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村民委员会,诸多四,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

法定代表人:李亭,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其锋、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司向华

审 判 员  桑成峰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