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330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西邻。
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
第三人:孙其锋,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第三人: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村民委员会,诸多四,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
法定代表人:李亭,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其锋、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司向华
审 判 员 桑成峰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