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
法定代表人:芮捷。
原告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祥、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7.16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市开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