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皖0504民初4555号
原告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力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双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力生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补充规定》的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但其中第二条规定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可提前电话各单位领导请假,上班当日内补办完书面请假手续”,此处的“单位领导”是否包括班长以及具体是什么职位的领导并不明确。***于2017年6月3日晚向班长短信请假后离岗,****年**月**日出生公司已做出力生(2017)16号《关于段爱群等违纪处理情况的通报》,而力生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班长不予准假或者明确告知其没有批准权限。
故力生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补充规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方面虽合法有效,但就请假手续的办理存在需进一步细化明确之处,就本案而言,力生公司不能以《劳动纪律管理补充规定》的规定为由,解除其与***的劳动合同。力生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力生公司应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力生公司应按***在岗时的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的数额,按月支付给***。***在仲裁中要求力生公司违法解除补发其奖金、福利待遇减少的部分1216元的申请,在本案诉讼中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二倍工资时间超过了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力生公司解除***的股份行为无效,同时补发***自劳动合同解除至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的股东红利及要求力生公司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损失50000元,以及补缴***社保、年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力生公司提交的证据1、2予以采信。对证据3、4、5、7、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6、8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4、5、6、7、8、9、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3不予采信。对证人证言,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部分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与力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力生公司向***发放《员工手册》。***工作岗位为特钢炼钢综合楼浴室职工。
2017年6月3日晚22:00-23:30,***向班长王某发送请假短信,在班长回复“好的”后在工作时间离岗。2017年6月6日,力生公司做出力生(2017)16号《关于段爱群等违纪处理情况的通报》,该公司依据力生(2017)15号《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补充规定》等劳动纪律管理相关规定,认为***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岗,旷工达半小时以上,属严重违纪一次,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2017年5月11日,力生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并通过《劳动纪律管理补充规定》。同日,力生公司做出关于印发力生(2017)15号《劳动纪律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下属各单位组织每一位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及其他员工在该通知上签字确认。《劳动纪律管理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员工因病或因事请假,必须向单位领导请假,遵循事前请假的原则,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班组长报告请假情况,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可提前电话各单位领导请假,上班当日内补办完书面请假手续”;第六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一)当日迟到、早退、串岗或脱岗达30分钟以上的,或当日累计达30分钟以上的;……”。2018年1月16日,《劳动纪律管理补充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向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力生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裁定力生公司解除***的股份行为无效,同时补发***自劳动合同解除至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的股东红利;2、力生公司补发自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仲裁生效之日止应发的工资、奖金及在职工作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扣发的***2017年6月份奖金及二季度奖金合计1216元),补缴***社保、年金、住房公积金;3、力生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的双倍工资63900元;4、力生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带来的损害50000元。
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马雨劳人仲案字(2018)第94号仲裁裁决,裁决:1、力生公司继续履行与***的原劳动合同,并按***在岗时的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的数额,按月支付给***,另补足因力生公司违法解除而致***奖金、福利待遇减少的部分1216元。2、驳回***的其它仲裁请求。力生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二、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按***在岗时的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的数额,按月支付给***。
三、驳回***的其它请求。
四、驳回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雪峰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书 记 员 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