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4民催6号
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西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0958688、金额15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3月1日、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