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91民初2059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44271元,并年利率6%从2018年4月23日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钱隆城二期14、18、19#楼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钱隆城二期14、18、19#楼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发包给原告施工,同时合同还就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钱隆城二期14、18、19#楼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钱隆城二期14、18、19#楼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协议,合同第12.1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符合承揽合同基本要件,应属承揽合同,故本案不符合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鉴于案涉合同约定履约争议由甲方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石平 人民陪审员  曹从志 人民陪审员  孙成龙
书 记 员  张曦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