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5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豪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1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禹东社区。
再审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终418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