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702行初135号 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府大楼西辅楼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诉讼负责人***,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8月29日,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