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702行初135号
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府大楼西辅楼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诉讼负责人***,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8月29日,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