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108号
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产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产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