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771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申请人: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4148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72160元的银行存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72160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的存款(账户:3105********_1)172160元(账户现有金额17216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