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8245号
原告:苏州鑫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前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8370083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1207-2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2020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鑫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鑫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鑫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