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2133号
原告:珠海市世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南潮新村一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世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世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世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珠海市世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