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八中对面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3046XD。
被执行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