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1955号
原告: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700175XK)。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87559K)。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金家岙村。
法定代表人:娄卫斌??
原告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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