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民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广场巷16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五局)、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的(2020)鄂1126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与***系雇佣关系,***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工作前将其运输相关证件按被上诉人要求皆提供审核,上下班时间是由被上诉人通知的,运输渣土的地、途经道路亦由被上诉人指定,***与***之间是构成雇佣关系。二、宗源公司与顾细间系承揽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决中对于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关系认定无误,但宗源公司对***的选任是有过失的。渣土是属于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宗源公司并未对***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定作人的选任具有过失,应当对顾细间所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中国水利水电五局与宗源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水电五局作为发包方,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其他当事人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向***支付278500元;2、由***、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7日,水利水电五局与宗源公司签订雷溪河整治二期及蕲河综合整治工程蕲河西岸河堤整治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水利水电五局材料进场后分包人宗源公司须参与材料的进场交接工作,材料到场后宗源公司应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行卸料工作,其卸车费用及场内转运费用由宗源公司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水利水电五局不予另行支付。2020年4月2日,***邀约同行***、刘靖华、顾双剑等人一起承揽负责渣土运输工作,参加运输渣土的车主必须持有具备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并自备车辆,按土方方量,结合行驶证标注和行驶公里数来计算报酬。2020年4月7日,***在运输渣土途中,与潘铭扬驾驶的两轮踏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驾驶人潘铭扬、乘车人冯楷死亡。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已部分赔付。***认为其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宗源公司属于雇佣关系,其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其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与***、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二、责任划分问题。雇佣和承揽的主要区别是(1)雇佣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结合本案,原告***自己提供运输车辆,劳动时间、运输渣土量多少,均由自己掌握。劳动报酬的结算按车辆所有人运输渣土的方量来结算,并无固定报酬。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与***、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之间不构成雇佣合同关系。关于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运输渣土过程中,与人发生交通事故,纯属个人自身原因,***、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并无过失,因此***、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诉请要求***、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承担其已对第三人赔付的部分款项这一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焦点:***与***、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雇员不能将自己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自己亲自履行,雇员的报酬按照雇员的劳动时间支付,雇佣合同标的注重雇员的劳务给付,以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的劳动;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承揽人的报酬按计件支付的方式支付,承揽合同标的侧重于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本案中,***自己提供运输车辆,劳动时间、运输渣土量多少,均由自己掌握。劳动报酬的结算按车辆所有人运输渣土的方量来结算,并无固定报酬,所以***与***、水利水电五局、宗源公司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是承揽关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9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林 俊
审判员  涂建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