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792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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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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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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