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7922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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