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8378号
原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白沙洲街白沙大道557号、5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93元,减半收取计25746.50元,由原告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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