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超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白沙洲大道557、559号(世纪新南门)综合/座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2022)鄂1126民初3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6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