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1民初8223号
原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中国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XX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
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原告山东XX**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