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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XX公司、中国X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1民初8223号 原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中国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XX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 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原告山东XX**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